屏東
遺囑信託之房地 符合相關規定者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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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千偉
2021-01-27 11:30:21 

【101新聞網記者林千偉/屏東報導】財政部於1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發布最新解釋函令,因遺囑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符合相關規定者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稅局說明,依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5點第2款第1目規定及財政部103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規定,信託之房地原則並無規定准予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17條規定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者,土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本案遺囑信託案件,因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可能為同一人,故不符合上述自益信託之規定,原則應無前揭規定准予適用優惠稅率,惟考量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受益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委託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6條規定,先由繼承人(受益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會同受託人辦理信託登記,該受益人應可視同房地所有權人。是以若房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17條規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者,應准予按相關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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