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新聞網記者林千偉/澎湖報導】民眾常誤以為將故障車輛,隨意停放在住家附近的道路或巷弄路邊,沒有實際行駛道路,就沒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而受罰問題。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其實不僅是行駛於道路上,停放於道路上亦包含在內,所以不論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均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疇內。
稅務局提醒車主,如果車子因故障暫時不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且請勿任意停放於公共道路上不管,以免遭查獲被補稅及受罰。
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澎湖縣稅務局提供>